喜相逢融资租赁集团有限公司(中山分公司)以租代购车险理赔纠纷,车牌粤TX999H,*安保险案件号:90****************14 尊敬的监管部门工作人员: 本人为粤TX999H车辆实际使用承租人,车辆属于喜相逢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以租代购车辆,被保险人为喜相逢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。现投诉该企业在车辆出险理赔过程中设置多重不合理障碍,部分合同及内部《加速理赔须知》条款属于加重承租人责任的不公*格式条款,请求贵单位介入调解。 事件经过: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,*安保险公司定损维修金额2831元。保险公司提出实物直赔修理厂方案,需要被保险人喜相逢出具《实物赔付确认书》盖章或者CA电子签章。但喜相逢中山分公司拒绝出具该文件,强制要求保险理赔款必须打入喜相逢对公账户。 依据喜相逢内部对外公示的《加速理赔须知》规则: 1、理赔赔款必须先进入喜相逢公司账户,仅模糊写“核实后再打款”,没有约定明确拨付工作日时限,企业可单方面无限期以核实为由扣押理赔资金。 2、要求承租人额外缴纳理赔保证金,保证金要等到全部租金结清、车辆完成过户之后才退还,并非车辆维修完毕即退还。车辆保险已经足额赔付修复损失,仍然长期占用承租人资金,属于不合理条款。 3、维修是否合格只依靠承租人提交照片远程审核,不安排工作人员实车现场验车,合格标准完全由企业单方面主观判定;并且维修发票、维修照片等全部举证材料义务全部交由承租人承担。 结合本次事故,本人遇到现实问题: 喜相逢拒绝配合理赔实物直赔盖章;强制要求赔款进入企业对公账户,索要理赔保证金。 依据《民法典》第四百九十七条,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、加重对方责任、限制对方主要权利,该格式条款无效。喜相逢《加速理赔须知》部分内容属于不公*格式条款,加重承租人责任。 本人正式提出调解诉求: 督促喜相逢集团中山分公司出具盖章/CA电子签章《实物赔付确认书》,由*安保险直接将2831元维修费支付给维修修理厂,理赔资金不经过喜相逢对公账户,免除理赔保证金、事故折旧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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